制度规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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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民主决策制度

1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
2、本会人事任免: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,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增补、调整或罢免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。
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,常务理事的增补、调整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。
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增补、调整或罢免,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。本会工作人员的聘任,由秘书长提名,会长同意,方可聘用,并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。

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3、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:因本会工作需要,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者,需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。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报告,并经会长批准后,方可报销经费。

4、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: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,开展必须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经费预算,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
5、修改章程: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。修改章程时,由秘书长写出报告,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机关批准,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能生效。

6、修改本会制度规章:本会制度规章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、有序、持续、健康发展的保障。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,由本会办公室写出草案,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,方能生效。

7、重大活动:本会开展的学术交流、论文评选等重大活动,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批准后组成工作班子,组织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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